网络信息安全规则 |
1、用户已知悉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木马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等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使用网络接入服务。 2、用户不得将所获得的网络资源以任何形式转租给第三方。 3、用户不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法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侵犯版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行为的。 4、用户不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未经许可,不利用计算机网络登入、增加、删除、修改存储或传输中的数据等操作;不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垃圾邮件;不利用网络发动DDOS、入侵渗透等网络攻击行为;以及不利用网络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5、用户在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互联网服务时,应确保已获得了相应的全部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网站取得备案号、经营性网站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的应该获得相关主管单位的审批等等,并将所获得许可编号按相应规定标识于网站主页下方中央位置。当相应备案或许可发生变更时第一时间向中网数据报备并更新。 6、用户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证服务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并建立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同意由于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安全事件,应承担全部责任。 7、用户所托管服务器等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不得影响公网和数据中心机房的安全。 8、用户在使用网络接入服务期间,如国家颁布了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户应遵守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网络接入服务。 9、用户若违反上述1至8条规定,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接受取消、暂停、终止接入服务,且不退款的处理,并对中网数据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