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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备案审核规则(鲁)

企业网站备案审核规则:

1.多个域名备案时,需一个网站填写一个域名(同一网站亦如此)

2.主体负责人须为法定代表人。

3.个体工商户上营业执照没有单位名称,网站主办者名称处,填写实体店名称即可,公章需与实体店名称保持一致。

4.主体信息,若一个人(同一个手机号)同时作为多个单位的法人。录法人信息既可。但是需要在主体信息里备注该法人名下其他单位的备案号。若负责人是法人,操作方法同上,但是不建议法人作为负责人超过2个。若不是法人,则同一个网站负责人(同一个手机号)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的网站负责人,不允许作为多个主体的网站负责人。

5.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内容的,需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6.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凡拟在互联网上发布投资、借贷等金融类信息的网站主办者,须办理相关专项审批。

7.凡拟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网站接入服务商提交销售单位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副本复印件,并在网站上公布销售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编号。(证件名称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8.依据民发(2016)157号文件 关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时,应该提供慈善组织的登记证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否则不能代为接收慈善捐赠财产。备案的单位涉及这个的话,需要上传两个证件。

9.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应由金融监管部门先行审核同意后在审批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业务。

10.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能备案。

12.政府网站请按照国办函〔2018〕55号文件要求规定进行域名备案。


个人网站备案审核规则:

1.网站名称请使用开办后准备要用的名称,并且可以体现出网站的内容及性质,个人网站,请在主体备注中说明网站的大概内容。

2.须在主体信息中标明:“本网站是个人网站,不含有企业、单位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若在核实中发现网站中含有企业、单位等信息,本人愿接受以虚假信息进行备案,注销网站,并将主体和域名加入黑名单的处罚”;

3.个人备案需在网站备注中详细说明网站开办后的内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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